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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八项规定警示案例之三——公车私用、超标配车

发布时间:2015-05-28阅读次数:

【简要案情】

1.2014年1月17日(周五)下午,湖北省汉江河道管理局沙洋办事处号牌为鄂HW8136的公车违规停放在襄阳古隆中景区停车场。

2.2015年1月2日,枝江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市委农办主任王建华驾驶公车鄂E5M202送其亲属从枝江到宜昌。2015年1月17日,王建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2015年2月23日(农历正月初五),公安县地税局税源管理五分局司机韩华,擅自驾驶该分局公车到荆州办理私事。公安县地税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税源管理五分局局长段华给予诫勉谈话处理;对税源管理五分局分管机关工作的副局长皮军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直接责任人韩华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海晏县哈勒景乡违反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制度问题。2014年12月27日,哈勒景乡政府司机才某之子朵某私自驾驶该乡政府公务用车外出,造成严重交通事故。2015年3月26日,海晏县监察局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分别给予哈勒景乡党委书记仓生龙、乡长久迈行政记过和行政警告处分。

5.2015年4月15日,刘育春在担任福建省建阳市水吉镇镇长职务期间违反规定,将镇政府自有资金转入镇综合林场,以林场购车名义,更换一辆超过规定价格标准的公务用车。刘育春在纪委对其上述违纪问题调查处理期间,顶风违纪,仍继续使用该超标准公务用车。南平市建阳区纪委给予刘育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水吉镇政府将违规更换的超标公务用车拍卖处理,变价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南平市建阳区委决定免去刘育春水吉镇党委书记职务。

 

【法规提示】

《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提出:

1.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2.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3.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从其规定。违反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的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4.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参照党政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对于责任范围内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既要追究当事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又要追究该单位党委书记的主体责任和纪委书记的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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