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1.2014年5月9日晚,扬州市党政考察团赴河南省开封市考察后返回扬州市,扬州市江都区委书记、扬州空港新城党工委书记蒋爱祥等人在管委会食堂超标准宴请扬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朱民阳一行,花费公款合计7243元。经江苏省委常委会研究并报中央纪委批准,给予朱民阳党内警告处分;扬州市纪委给予蒋爱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2.2013年国庆节长假期间,某公司能源动力总厂财务科科长何清斌,接受时任该公司实业公司新实公司经理王丰邀请到海南旅游,共花费公款1.3097万元。给予何清斌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责令何清斌退赔公款旅游费用。
3.2013年8月1日至12月31日,襄阳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违规购买各种档次白酒1590瓶19.52万元,购买香烟55条2.46万元。2013年11月18日,襄阳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以全省新农村建设会前筹备支出名义违规报销襄城区某沐足养生会馆“服务费”3272元。
4.2013年11月2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违规报销曾都区某生态健足馆等娱乐场所“服务费”2508元。
5.2013年9月30日,孝感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费用中违规报销烟、茶叶、土特产费用2.98万元。2013年9月20日,孝感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在武昌区某副食商店开4张发票,违规报销烟酒费用2.94万元。
【法规提示】
《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严禁干部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的文件中明确提出:
1.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2.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3. 严禁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严肃查处党员给领导干部到私人会所活动、变相公款旅游问题。
4.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5.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参照党政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6.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对于责任范围内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既要追究当事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又要追究该单位党委书记的主体责任和纪委书记的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