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的通知》,自2025年全国两会后至7月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为进一步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央八项规定的重要讲话精神,引导全体党员干部强化纪律规矩意识,今天一起学习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之案例剖析:警惕“景区腐败”。
【一】表现形式
公款旅游被称为“景区腐败”,是典型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2.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3.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4.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二】典型案例
1.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周江涛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公款旅游等问题。
2013年至2021年,周江涛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高档烟酒、健身卡等礼品、礼金折合共计11.8万元;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与家人先后在北京、拉萨等地旅游,相关费用8.27万元使用公款报销。周江涛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11月,周江涛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重庆市巴南区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区长范勤等人通过购买邀请函、编造虚假行程等方式谋求公款出国旅游的问题。
2016年6月,重庆市巴南区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区长范勤等6人通过联系旅行社购买邀请函、编造虚假行程等方式,于2016年6月27日至7月4日赴日本和韩国开展招商考察活动。期间,擅自变更大部分出访行程及任务安排,并自行增加行程,参观多处旅游景点。产生的67060元超标费用由随行人员虚构名目在各自所在单位分摊报销。回国后,范勤等人未如实报告出国期间的实际行程,并将旅行社编造的虚假出访报告上报。范勤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被免去巴南区副区长职务;随行人员分别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并退赔超标费用。
3.海南省澄迈县瑞溪镇山尾村党支部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相关人员携带家属公款游的问题。
2021年至2022年6月期间,海南省澄迈县瑞溪镇山尾村党支部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曾德付,村委会委员吴小建、村党支部委员林梅等3人利用村党支部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的机会,违规携带家属随行,家属费用由公款报销。2023年12月,曾德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24年2月,吴小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林梅被予以诫勉。
4.河北省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委员、副校长李小六等人借机旅游的问题。
2023年5月11日至13日,河北省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委员、副校长李小六等人赴外地调研交流期间,改变公务行程,驾乘公务用车到某景区参观游览。2023年11月,李小六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河南省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赵卫华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问题。
2015年至2022年,赵卫华先后收受礼金、消费卡共计45万元和高档白酒20箱;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与家人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赴国外旅游。赵卫华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6.云南省电子工业行业协会党组成员、副会长陈虹带队到日本公款旅游等问题。
2016年1月18日至22日,副会长陈虹带领财务处原处长郭永娟、改革发展处处长杨晓斌,以到日本考察项目为名到富士山等景区旅游和购物,申报及外事部门批准的考察座谈项目一个都没有组织实施,回国后还违规超支报销费用26491元。陈虹两次利用培训会议指使财务人员虚增开会议费用,套取现金14000元,用于发放有关人员补助,自己领取2000元。陈虹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年10月,陈虹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免去党组成员、副会长职务,降为事业单位6级职员。郭永娟、杨晓斌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责令退赔全部出国费用。
7.厦门微信软件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宋成刚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的问题。
2013年7月,厦门微信软件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宋成刚应邀赴美国参加会议,按申请应于7月13日回国,但宋成刚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至7月20日才返回国内,并将因此产生的住宿等费用在公司报销。宋成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退缴相关费用。
8.邵阳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袁曦等人擅自变更出访路线、借机公款出国旅游的问题。
2017年8月,邵阳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袁曦率邵阳学院研修团一行16人在英国安格利亚鲁斯金大学参加研修期间,擅自变更报批行程安排,占用研修授课、访问交流等公务活动时间,组织到牛津、切尔姆斯福德、绍森德、伦敦等地参观游览,用公款支付餐费、租车费等2835.9英镑(折合人民币24643元)。袁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员受到相应处分或者处理,研修团成员退赔了相关费用。
【三】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延伸:公款旅游,变异出了“借壳游”“顺带游”“夹私游”“绕道游”“搭车游”等新花样。对于公务差旅途中,利用非工作时间自费参观游览景区的行为,虽然没有禁止性规定,但也应从严要求,防止造成不良影响。需要指出的是,除了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旅游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应由个人负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
(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
……
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
(四)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
(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四】警示教育
公务出行、公务培训,应讲求实效、厉行节约、严守纪律,不能成为个别人游山玩水的挡箭牌,作为党员干部,我们必须增强底线意识,严守纪律,严格自律,杜绝“福利游”“借壳游”“变相游”“公权游”等公款旅游,坚决防范不正之风,让“不敢”“不能”真正上升为“不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