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党风廉政信息(第四辑)
本期导读:
信息一: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习近平总书记这样说. 1
信息二:严格执行监督执纪规则、不断强化自我监督之二 把纪委的权力关进笼子 6
信息三:深刻理解把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内涵. 8
信息四:守住为政之本,标本兼治改作风. 17
信息五:反腐观察 中央从严治党动真格十八大后至少20名省部级干部被降级 19
信息六:以案说纪 |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行为如何追究. 21
信息一: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习近平总书记这样说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7-02-10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谈到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强调“家庭的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我们摘录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家庭、家教、家风的部分论述,敬请关注。
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重视家庭、重视亲情。家和万事兴、天伦之乐、尊老爱幼、贤妻良母、相夫教子、勤俭持家等,都体现了中国人的这种观念。“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临行密密缝,意恐迟迟归。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唐代诗人孟郊的这首《游子吟》,生动表达了中国人深厚的家庭情结。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
——在2015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2015年2月17日)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加强党风政风、社风家风建设,特别是要让中华民族文化基因在广大青少年心中生根发芽。
——《习近平在会见第四届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代表时强调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国家有力量 锲而不舍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2015年2月28日),《人民日报》2015年3月1日
要加强家庭建设,教育引导人们自觉承担家庭责任、树立良好家风,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 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016年5月27日),《人民日报》2016年5月29日
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绝大多数人都生活在家庭之中。我们要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努力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成为人们梦想启航的地方。
——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的讲话(2016年12月12日)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家庭的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我们要认识到,千家万户都好,国家才能好,民族才能好。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不是抽象的,最终要体现在千千万万个家庭都幸福美满上,体现在亿万人民生活不断改善上。同时,我们还要认识到,国家好,民族好,家庭才能好。当前,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正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长征路上砥砺前行。只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家庭梦才能梦想成真。
——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的讲话(2016年12月12日)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们从牙牙学语起就开始接受家教,有什么样的家教,就有什么样的人。家庭教育涉及很多方面,但最重要的是品德教育,是如何做人的教育。也就是古人说的“爱子,教之以义方”,“爱之不以道,适所以害之也”。青少年是家庭的未来和希望,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古人都知道,养不教,父之过。家长应该担负起教育后代的责任。家长特别是父母对子女的影响很大,往往可以影响一个人的一生。
——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的讲话(2016年12月12日)
广大家庭都要重言传、重身教,教知识、育品德,身体力行、耳濡目染,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迈好人生的第一个台阶。
——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的讲话(2016年12月12日)
领导干部的家风,不仅关系自己的家庭,而且关系党风政风
领导干部的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领导干部作风的重要表现。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强调科学统筹突出重点对准焦距 让人民对改革有更多获得感》(2015年2月27日),《人民日报》2015年2月28日
这里,我还要强调一下家风问题。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看,家风败坏往往是领导干部走向严重违纪违法的重要原因。不少领导干部不仅在前台大搞权钱交易,还纵容家属在幕后收钱敛财,子女等也利用父母影响经商谋利、大发不义之财。有的将自己从政多年积累的“人脉”和“面子”,用在为子女非法牟利上,其危害不可低估。古人说:“将教天下,必定其家,必正其身。”“莫用三爷,废职亡家。”“心术不可得罪于天地,言行要留好样与儿孙。”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
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不只是人们身体的住处,更是人们心灵的归宿。家风好,就能家道兴盛、和顺美满;家风差,难免殃及子孙、贻害社会,正所谓“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诸葛亮诫子格言、颜氏家训、朱子家训等,都是在倡导一种家风。毛泽东、周恩来、朱德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都高度重视家风。
——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的讲话(2016年12月12日)
广大家庭都要弘扬优良家风,以千千万万家庭的好家风支撑起全社会的好风气。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抓好家风。《礼记·大学》中说:“所谓治国必先齐其家者,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无之。”领导干部的家风,不仅关系自己的家庭,而且关系党风政风。
——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的讲话(2016年12月12日)
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不得纵容他们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日常工作运行,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月13日)
要认真贯彻落实这两项法规,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拿起纪律这把戒尺,既要奔向高标准,以人格力量凝聚党心民心;又要守住底线,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决不越雷池一步。要做到廉以修身、廉以持家,培育良好家风,教育督促亲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走正道。
——在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0月29日)
中央政治局的同志不能有权力上、地位上的优越感。无论公事私事,都要坚持党性原则,都要加强自我约束,鼓励和欢迎下级和身边工作人员监督,不折不扣执行党的纪律和规矩。对亲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坚决纠正。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践行“三严三实”情况 讨论研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措施》(2015年12月28日、29日),《人民日报》2015年12月30日
在培育良好家风方面,老一辈革命家为我们作出了榜样。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在管好自己的同时,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在年前的中央政治局专题民主生活会上,我专门强调了这个问题。我说,我在这里跟大家语重心长嘱咐,要操这点心,家里那点事有时不经意可能就溜过去了,要留留神,防微杜渐,不要护犊子。干部子弟也要遵纪守法,不要以为是干部子弟就谁都奈何不了了。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处理,而且要从严处理,做给老百姓看。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
——关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说明(2016年10月24日)
领导干部要努力成为全社会的道德楷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尊法守法。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6年12月9日),《人民日报》 2016年12月11日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革命前辈的红色家风,向焦裕禄、谷文昌、杨善洲等同志学习,做家风建设的表率,把修身、齐家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干部要保持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严格要求亲属子女,过好亲情关,教育他们树立遵纪守法、艰苦朴素、自食其力的良好观念,明白见利忘义、贪赃枉法都是不道德的事情,要为全社会做表率。
——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的讲话(2016年12月12日)
信息二:严格执行监督执纪规则、不断强化自我监督之二
把纪委的权力关进笼子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7-02-06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十八届党中央管党治党、标本兼治的鲜明特色。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纪检机关也不能例外。中央纪委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就是以实际行动向全党全社会昭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有制度笼子的,纪检干部是有着严格纪律约束的。
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监督、执纪、问责浑然一体、相互促进,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颁布了一系列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篱笆越扎越紧。中央纪委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必须是思想和行动上高度自觉的一致。全面从严治党,中央纪委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把习近平总书记对纪律检查工作的要求细化具体化。监督执纪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不受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要针对监督执纪中的关键点和风险点,把规矩立起来、纪律严起来,从内容到形式都体现严和实的要求,为强化自我约束提供制度保障,更加严肃有效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监督执纪纪律就是政治纪律。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全面从严治党联系着我们的中心工作。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把握纪检机关的职责定位,把纪律检查工作同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联系起来,同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联系起来,放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去审视,深刻把握监督执纪的政治性。能否做到严格依规依纪,关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给全党、全社会带来的政治效果,影响干部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纪检机关在工作中执行党的纪律的具体程序和标准,回应党内和社会的关切,这本身就是政治。
制定规则是对实践探索的归纳总结。四年多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纪检机关尊崇党章,找准职责定位、持续深化“三转”,推进理念和实践创新。明确纪律审查是党内审查,纠正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讲政治顾大局,把握“树木”与“森林”关系,开展问题线索大起底,加强线索集中管理,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严格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谈话、外查取证、措施使用、案件审理工作流程,加强涉案款物管理,建立审查安全责任制;落实机关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审查组临时党支部建设,强化对纪检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丰富的实践为制定规则奠定了坚实基础。规则把这些新理念新举措固化为制度成果,体现了改革创新和制度建设的有机统一。
正人先正己。只有执纪做到严格规范,才能保证监督严肃有效。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体现,就是底线思维。纪检干部要心怀敬畏和戒惧,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
信息三:深刻理解把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内涵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7-02-08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全面从严治党进行再动员、再部署。中央纪委贯彻六中全会精神,把自己摆进去,强化自我约束,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为准确理解和把握规则的内涵,特约请参与起草《规则》的有关人员梳理了23个关键词,对《规则》内容进行阐释。
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关键词: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监督、执纪紧密联系,监督是基本职责,执纪是监督的重要方式。规则重点规范立案审查、审理等工作,同时对“四种形态”、线索处置、谈话函询等作出规定,这本身就是监督,所以名称确定为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则是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这部党内法规是纪检机关履行职责的具体规定,属于“规则”范畴,同样要提交中央审议,体现刚性约束。在名称中增加“试行”二字,是考虑到监督执纪实践不断发展,各级纪检机关情况千差万别,有很多问题是起草规则时难以预见的。本着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态度,规则先试行一段时间,再根据实践修改完善。
关键词: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谈话函询218人、组织调整21人、立案查处17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谈话函询5800人次、组织处理2500人、处分7900人,显示了中央纪委不回避问题、清理门户的坚定决心。纪委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全面从严治党联系着我们的中心工作,只有从严管好自己,才有底气和自信履行好职责。监督既要靠组织和敢于担当的人,也要靠制度。制定规则根本目的是构建自我监督制度体系,用具体行动向全党全社会昭示,执纪者有着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监督者时刻都在接受监督,体现了从我做起、依规执纪的高标准和严要求,回答了党内和社会关注的“谁来监督纪委”问题。
关键词: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党章赋予纪委权威地位和重要职责,这既是信任,也是考验。信任和监督、自律和他律辩证统一,没有监督的信任等于放任。前段时间热播的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中,魏健、曹立新、袁卫华等纪检干部面对“围猎”防线失守、执纪违纪,利用手中的监督执纪权寻租。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印证了纪检系统绝非净土,纪检干部并没有天然的免疫力,进了纪委也不是进了“保险箱”。纪检干部在作风和纪律上偏出一寸,纪检事业就会离中央的要求偏出一丈。己不正,焉能正人。规则提出纪委应当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就是要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关键词: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
推动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行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1982年修改的党章规定,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但由于缺乏具体措施和程序保障,实践中难以落到实处。针对这些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把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单独列段,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规则贯彻第36条精神,要求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有利于保证纪委监督的权威性。
关键词: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
权力越大,风险就越大,就越要加强监督制约。过去,纪检监察室既有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权,还有发现问题线索后的立案审查权、立案后的调查取证权,集多种权力于一身。规则强调组织和制度创新,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职能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机构内部职能、职责的制衡。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形成类似于银行的“前台”和“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各环节各司其职,有利于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把纪律挺在前面
关键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展开。纪检机关处置每个问题线索、审查每个违纪案件,必须从政治和全局上把握。规则规定,监督执纪工作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不是一般的工作程序问题,而是政治立场、政治纪律问题。监督执纪进展情况特别是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要事先报告,之后再正式行文请示。决不能先斩后奏,更不能搞倒逼、“反管理”,把事儿办得差不多了,甚至已经是既成事实了,再往上一端。遇有重要事项,不仅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这样才能有“领”有“导”。这既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也是工作程序,更是一项基础性工作。
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已对“四种形态”作出规定,监督执纪工作是党内监督的日常手段和重要举措,必须把“四种形态”细化、具体化。规则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把重心放在日常监督和严格执纪上,规定了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推动抓早抓小、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执纪审查重点针对第四种形态,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进行立案审查,形成强有力震慑。这些措施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是对党员干部真正关心和最大爱护。
关键词:谈话函询
全面从严治党,要在强化日常监督执纪上下功夫,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规则把谈话函询单列一章,明确了具体方式和相关程序。过去,许多反映笼统的问题线索被搁置暂存,现在要本着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及时同本人见面,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要求其写出情况说明。谈话函询是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言要及物、言要及行,决不能走过场。创新谈话方式,既可以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都要履行严格审批手续,谈话内容记录在案,形成完整的廉政档案,如有隐瞒就是欺骗组织,查实之后严肃处理,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关键词:规范审批权限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时指出,坚持宽打窄用,调查手段要宽、调查决策要严,必须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规则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严格规范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特别是第二十七条首次规范了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和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的审批权限,既突出了监督执纪特色,又与正在制定的国家监察法相互衔接和配套,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体现党内审查特色
执纪审查本质上是党内审查。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机关深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在执纪审查各环节突出党内审查特色。立案审查后,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审理报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规则把这些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回归了执纪审查的本质。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防范、管控监督执纪风险
关键词:有效管控风险点
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没有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制度应起到制衡的作用。规则坚持问题导向,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找准关节点和风险点,提炼有效做法,严控决策权、审批权。严格规范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要求审查谈话、调查取证全程录音录像;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实行脱密期管理,对纪检干部辞职、退休后从业作出限制规定;开展“一案双查”,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者严肃查处。把监督执纪工作的这些漏洞堵住了,就能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管住队伍中的大多数,惩治极少数。
关键词:问题线索集中统一管理
线索管理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关乎反腐败成效。一段时间以来,来自不同渠道的问题线索,从受理到处置都由纪检监察室负责。有的纪检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规避审批程序,私自留存、擅自处置问题线索,甚至以案谋私。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首先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大起底”,不留死角,规范线索管理和处置。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规则明确要求信访部门归口受理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各环节层层报批、签字,对问题线索实施有效管控。
关键词:初步核实
初核是处置问题线索的关键一步。规则明确了初核的审批程序、采取措施和处置建议等内容,规定初核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扎紧了制度篱笆。这项工作做得扎实,立案之后才能快查快结,避免“查出什么算什么”的问题。
关键词:规范审查措施
1994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对审查措施作了规定。规则对这些党内法规的相关条款进行整合,同时与有关法律法规协调衔接,对纪检机关的审查措施进行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同时,针对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事项,规定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通过健全内控机制有效防范风险。
关键词:严格审查时限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案件调查时限结束后,必要时可延长;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党的十八大后,中央纪委坚持快查快结,有效提高了审查效率。规则第二十八条对这一做法进行了固化,规定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这样就倒逼纪检机关,条件不具备、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立案,为今后实践“四种形态”、强化自我约束提供了重要保障。
关键词:严格规范外查工作
外查是立案审查阶段重要的关节点和风险点。规则坚持从严约束,从一个个具体的案例中查找制度漏洞,出台有针对性的制衡措施。第三十一条规定,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把这些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就能有效防控外查风险,管住大多数。
关键词:全程录音录像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对执纪审查重要环节录音录像,是纪检机关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做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早就对此作出规定。规则在总结提炼基础上,对全程录音录像提出更加明确要求。第三十四条规定,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这一规定,既明确了全程录音录像的环节,又强化了保管核查,增强了制度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加强对纪检干部的监督管理,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关键词:严格干部准入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要求,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干部队伍。源清则流清,源浊则流浊。只有把好纪检干部入口关,才能为纪检队伍不断注入源头清水。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这既落实了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也体现了纪委政治机关的性质,有助于打造过得硬的纪检铁军。
关键词: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
在监督执纪实践中,有的纪检干部执纪违纪,打探消息、跑风漏气、说情抹案,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规则第四十六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既是对纪检干部的严格要求,也是真正的关心爱护。
关键词:借调人员管理
纪检机关任务繁重,借调人员较多,一旦监督管理不到位,就可能出现问题。规则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八条对借调人员管理作出规定,强调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严格落实这些要求,可以防止形成“熟人团”,提高监督执纪水平。
关键词:脱密期管理
打铁还需自身硬。监督执纪干部应该区别于一般公务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有更加严格的保密要求。必须把保密作为监督执纪工作的生命线,加强对监督执纪干部的监督管理,即使离岗离职也要严格保密要求。规则第五十条专门规范了脱密期管理制度,一方面明确了脱密期保密要求,规定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另一方面实行脱密期从业限制,规定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筑起了严格保守监督执纪纪律的制度堤坝。
关键词:执纪审查安全
不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是执纪审查的底线。中央纪委始终高度重视执纪审查安全,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制,对执纪审查安全事故严肃问责,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规则在此基础上对各级纪检机关提出了更高制度要求,第五十二条规定,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抽查、及时报告和督促整改,进一步压实了执纪审查安全责任。
关键词:一案双查
一案双查本质上是对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问责,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规则第五十四条把一案双查引入对纪检干部执纪违纪行为的处置,规定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这就督促纪检干部在立案审查前必须做实做细初步核实等基础工作,在立案审查后必须严格依规依纪处置,出现失职失责行为就要被问责,在严格自律上为全党全社会树起标杆。(中央纪委研究室李显锋 孟庆海)
信息四:守住为政之本,标本兼治改作风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7-02-10
中国民用航空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夏兴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娱乐活动;甘肃省林业厅原党组成员陈浩文违规收受礼金;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委原书记邹建平公款旅游……1月18日,中央纪委公开曝光了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并且指出:高压之下,“四风”问题在面上有所收敛,但仍有少数党员干部置中央三令五申于不顾,我行我素、恣意妄为,不知止、不收手。
党的作风是党的形象,是观察党群干群关系、人心向背的晴雨表。党的作风正,人民心气顺,党和人民就能同甘共苦。实践证明,只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作风建设就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指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一场攻坚战、持久战,要坚定不移做好工作。2016年,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40827件,处理57723人,党纪政纪处分42466人,同比分别增长10.6%、16.6%和25%。数据表明了全面从严治党、狠抓作风建设所取得的成绩,也反映出作风问题的顽固性、持久性,必须持之以恒狠抓不懈,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抓常、抓细、抓长。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七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作风建设必须常抓不懈,要紧盯老问题,注意发现和纠正突出问题,把纠正“四风”往深里抓、实里做。这些强调深抓实做的表述,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作风建设成就和经验看,“四风”问题虽得到了遏制,但是花样翻新、更趋隐蔽等新问题也显现出来。从矿泉水瓶里装茅台,到办公室衣柜里装暗门,种种“歪主意、绕圈子”的“四风”新形式值得警惕。同时,公款吃喝、公款旅游、操办婚丧喜庆等老问题也并未“绝迹”。
因此,2017年,纪检机关必须坚持常抓不懈,加大对老问题的打击力度,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紧盯年节假期,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应不断坚持深化。也需要总结经验,探索新方法新路径,更有效地避免作风建设老问题的产生。“与此同时,还得注重对‘四风’问题新表现形式的查处,并广泛发动群众,用好媒体等社会监督力量,让隐形‘四风’问题无处藏身。”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说。
值得注意的是,七次全会工作报告还提出,对执纪审查对象存在“四风”问题的,要先于其他问题查处和通报,再次彰显了对于抓作风建设的严肃态度和坚定决心。大量案例表明,很多腐败问题都起于作风问题,干部作风上出现偏差、行为上跑冒滴漏,也就离滑入腐败泥潭不远了。因此,抓作风问题是防止干部滑向腐败深渊的重要手段,查处落马干部,也要优先查处“四风”问题,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旨在“治病救人”的内在逻辑。
制度是硬杠杠,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离不开扎实有效的制度建设。随着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的施行为作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党建专家指出,接下来,应加快制定相关制度的配套细则,并结合实际,在实践中运用制度、完善制度,让不良作风在严丝合缝的制度体系下无藏身之地、无生根土壤。
作风问题本质上是党性问题。抓作风建设就要返璞归真、固本培元。七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要坚定文化自信,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推动社会风气好转。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标本兼治。要坚持治标不松劲,不断以治标促进治本,既猛药去疴、重典治乱,也正心修身、涵养文化,守住为政之本。
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对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提出了明确要求,即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讲修养、讲道德、讲诚信、讲廉耻,养成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自觉远离低级趣味。
外因为辅,内因为主。作风建设见长效,离不开每一名党员干部内心的修养。只有加强文化修养,提高党性觉悟,发扬优良传统,以内在涵养正心修身,才能控制外在行为不逾规越矩。新的一年,纪检部门将在如何增强党员、干部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上多加用力,以优良党风带动社风民风。(记者赵 兵)
信息五:反腐观察
中央从严治党动真格 十八大后至少20名省部级干部被降级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7-02-10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2月10日电 (记者李源)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改变“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就成了‘阶下囚’”的状况,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开启了新模式——“四种形态”,使得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变为少数。
“四种形态”最早是2015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召开座谈时提出的,指的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第一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第二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第三种);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第四种)。那么,对严重违纪干部给予“降级”处分实际上是对应了第三种。
党的十八大以来,被降级处理的第一名省部级干部是付晓光。2013年12月,中央纪委对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发出通报,其中,黑龙江省副省级干部付晓光因私公款消费,大量饮酒并造成陪酒人员“一死一伤”严重后果,经中央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中央批准,给予付晓光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按程序免去其黑龙江省政府亚布力度假区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职务,由副省级降为正局级。
此后即2014年7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智勇因严重违纪,被免去职务,开除党籍,取消副省级待遇,分别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和科员。从副省级到科员,赵智勇被连降七级。至此,凡是因严重违纪被处分、一降多级的领导干部,均被媒体称为“断崖式”降级。
2016年1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对许爱民、颜世元、韩志然、孙清云等10名中管干部予以党纪重处分并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对此,《人民日报》文章称,一次性公布10名受到党纪重处分的中管干部,党的十八大以来还是头一回。力度之大,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也是纪委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体现。
5天后即2016年2月4日,中央纪委再次通报了四川省原省委副书记、省长魏宏因严重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同日,湖北省原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贺家铁因严重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据统计,算上最近被降级的民政部原党组书记、部长李立国和天津原副市长尹海林,截至目前,十八大以来至少有20名省部级干部因严重违纪受到降级处理(详细名单见文后表格)。这些被降级的省部级干部涉及党政、政协、国企等多领域。其中,赵智勇、刘礼祖和赖德荣被给予的处分最重,从副省级连降七级至科员,已退休的张力夫被按照副科级确定退休待遇。张田欣、许爱民、孙清云、张云、朱福寿、曹建方、范坚、尹海林被降为处级非领导职务,其余人员均被降为厅局级。
那么,上述违纪官员不同程度降级的考量因素是什么?中纪委在通报10名中管干部时曾提及:“针对被审查人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认错悔错态度以及配合组织审查、退缴违纪所得等情况。”例如,降级落差最大的几名省部级高官,连降七级的赵智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赖德荣“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多次到境外赌博”;而“收受礼品、礼金,默许亲属利用其本人职权谋取私利,违规干预有关单位纪律审查工作”的张力夫则被连降了六级,按照副科级确定退休待遇。
信息六:以案说纪 |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行为如何追究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7-02-08
基本案情
张某,党员,某市所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党委书记。李某,党员,管委会党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2016年1月,某市市委常委会作出在全市市直单位、所辖县(市)及管委会引进高端人才的决定。同年6月,李某与张某认为市委关于引进高端人才的决定不适合管委会,并在市委常委会上提出不执行市委相关决定。之后,管委会党委会讨论作出不执行的相关决定。8月,该市纪委对张某、李某立案审查,认为管委会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张某、李某既是直接责任者,也是领导责任者,并追究其二人党纪责任。
分歧意见
在该市纪委讨论如何追究张某、李某违纪行为党纪责任的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李某认为市委关于引进高端人才的决定不适合管委会,经党委会讨论作出决定,不执行市委相关决定。上述行为属于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构成“下级党组织不服从上级党组织决定违纪行为”,张某、李某既是直接责任者,也是领导责任者,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张某、李某的党纪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李某认为市委关于引进高端人才的决定不适合管委会,提出不执行市委关于引进高端人才的决定,是张某、李某的个人行为,构成“拒不执行、擅自改变党组织重大决定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张某、李某的党纪责任。
分析意见
在本案中,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
张某、李某既是下级党组织拒不服从上级党组织决定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又是领导责任者。
下级党组织拒不服从上级党组织决定违纪行为,是指下级党组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行为。
党章第十条规定,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党章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下级党组织如果认为上级党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拒不执行的,构成本违纪行为。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李某认为市委关于引进高端人才的决定不符合管委会的实际情况,可以向上级党组织请求改变,而不应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在党委会上提出不执行市委关于引进高端人才的决定,并最终由管委会党委会讨论作出不执行的相关决定。上述行为构成下级党组织不服从上级党组织决定违纪行为“张某、李某既是直接责任者,也是领导责任者,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张某、李某的党纪责任。
在认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服从上级党组织决定违纪行为时,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区别问题。
只要下级党组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就构成违纪行为。但是需要说明的,根据党章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下级党组织认为上级党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有权请求上级党组织改变;如果上级党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党组织仍有权向再上一级党组织报告。下级党组织按照程序规定具有上述行为,则不应视为违纪。
第二,该违纪行为与拒不执行党组织的重大决定违纪行为区别问题。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重大决定违纪行为”,是指党员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行为。“拒不服从上级党组织决定违纪行为”,是指下级党组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行为。
两者的主要区别一是违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下级党组织,追究的是党组织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而后者的主体是党员个人。二是对象的范畴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上级党组织的决定;而后者的对象是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重大决定。前者明知是上级党组织的决定而不执行,后者则是有关党员对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在没有向党组织反映或者反映的意见没有被采纳的情况下,拒绝执行党组织重大决定的行为。
第三,关于集体违纪与党员违纪区别问题。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集体违纪,是指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其特征为:一是集体违纪的主体是党组织的领导机构(一般指各级党组织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党组等)。如果是个别领导成员或少数领导成员作出的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的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则应由个人或少数人负责,不应追究集体责任。二是集体违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过失,不仅包括那些集体故意作出的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的违犯党纪的行为,而且包括那些集体过失作出的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的违犯党纪的行为。三是集体违纪人必须具有共同违纪的行为。每一个集体违纪人必须都参与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违犯党纪的行为。在领导机构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违犯党纪的行为时,没有参与或持反对态度的,不能视为集体违纪人。在上述案例中,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张某、李某是集体违纪人,属于故意违纪,应按共同违纪处理,追究张某、李某的党纪责任。(作者:刘纪研系本报特约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