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蛀”现象频发警惕集体腐败政治腐蚀性
近年来,集体腐败案件屡见报端,引发了人们的高度关注。2008年9月,重庆开庭审理了原重庆市九龙坡区区长黄云收受贿赂,调整规划,致使开发商获利超过两亿元一案。此案的明显特征是数名官员同一时期、甚至在同一项目、同一地产商处收受贿款,共同犯案。研究表明,腐败集体化已经成为我国当前腐败的一个不良发展趋势,也是许多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共同特征,具有组织性、预谋性、复杂性的特点。
集体腐败:一种危险的不良趋势
集体腐败比个人腐败具有更大的破坏性,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腐蚀更多的党政官员,更重要的是会产生更严重的政治腐蚀性。应充分警惕集体腐败这种危险的发展趋势。集体腐败,通常也称为腐败窝案或共谋性腐败,指的是多名官员结成同盟、共同开展腐败行为的现象。一般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大”集体腐败,即腐败主体是整个单位,学术界通常也称之为单位腐败,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往往可能是半公开的;另一种是“小”集体腐败,即腐败主体是单位中勾结在一起的部分官员。
集体腐败化是腐败现象的重要特征
集体腐败不同于个人腐败,也不同于个人之间进行共谋而进行的腐败。集体腐败是基于部门的,以官方单位合法权利的名义进行。这种行为所获得的资金或物质从理论上是归所涉及单位的所有成员所有的,例如乱收费、滥用行政权力、私设“小金库”、通过建立“经济实体”创收、随意支配罚没收入等。
在中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在体制上还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为单位腐败提供了“合理性”。例如,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之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十分有限,下发给各部门的财政拨款往往低于预算,从而出现“财政缺口”。因此这些部门往往被要求通过“创收”的方式弥补财政缺口,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经商办企业”的出发点,也成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无法杜绝的制度根源。为了管理这种预算外的收入,许多部门都建立了“小金库”。这些“小金库”在成为提高本部门工作人员收入和福利重要来源的同时,也为单位负责人中饱私囊提供了机会。在我国,集体腐败现象主要表现为干部人事管理中存在的任人唯亲现象,工程建设领域的行贿竞争、虚假招标等。
集体腐败现象的增多,是不同类型腐败之间的一种结构性调整
集体腐败比个人腐败具有更大的破坏性。对一个政权来说,百姓的信任是和谐发展的基础,而腐败是一种无形且能量极大的内蚀力、破坏力。与个人腐败相比,集体腐败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腐蚀更多的党政官员,更重要的是会产生更严重的政治腐蚀性,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例如,厦门市因为“远华走私案”的发生,使得其政府形象在国内外都受到了相当大影响。
越来越普遍的集体腐败现象是我国当前的一个重要隐忧,也是反腐败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腐败形势恶化了。恰恰相反,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国过去一段时期反腐败工作富有成效的表现。集体腐败案件的大量出现,并不意味着总的腐败增加了,而是腐败内部不同类型腐败之间的一种结构性调整,即集体腐败增多,个人腐败减少。产生这种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因为我国在过去一段时期完善了制度体系,增加了权力之间的监督和制约,使得个人难以独立进行腐败行为,而不得不进行共谋。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警惕集体腐败这种危险的发展趋势,同时也要清醒分析当前我国腐败发展变化的总体态势,不要轻易得出腐败形势恶化的结论。
集体腐败的三个发展阶段及惩治对策
集体腐败是一种典型的集体行动问题,我认为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首先是集体腐败的形成。在一个腐败成风的社会环境中,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官员之间可能会一拍即合,很快达成腐败共识。但如果在一个廉洁的社会环境中,那么提出腐败动议的官员则会很谨慎,因为他无法确定他联络的其他官员意向如何,有被揭发的风险,形成集体腐败的交易成本就会很高;其次是集体腐败的扩展。腐败集体想要获得更大的利益,或是想要更安全地从事犯罪活动,必须要不断地扩展;最后是集体腐败的暴露。集体腐败被发现的一个重要途径是腐败集体中的内部人员举报。当集体腐败中有成员获得的腐败收益还不能抵消其成本,包括直接投入、精神压力以及所受到的惩处等时,他就有可能站出来揭发整个腐败集体。
问责制度在实践中的不完善催生将集体腐败写入刑法的提议
在实践中,责任追究制度执行的并不彻底。对于落马官员的贪腐行为,或重大决策错误,或重大事故、事件的发生,责任追究往往到直接责任人那里便止步,至于“谁提拔的”,“谁考察(考核)的”,“谁投赞成票的”,“谁监督的”,“为什么没有及时发现(阻止)”,“为什么没有人反对”等疑问没有人提出,也不追究。所以,在一个地区或同级岗位的官员连续落马也就具有了某种必然性。如2006年9月湖南郴州发生原市委书记李大伦等“群蛀”案,该案涉及包括市长、市委宣传部长等几十名官员,及当地政界商界158人。2008年4月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落马,他因9年敛财6800万元而成为“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又如绥化地委书记赵洪彦在位时卖官,在他调到省里担任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和省人事厅厅长后,马德接替其位效仿之,之后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对大案责任追究的不彻底及集体腐败现象的不断涌现,为人们揭示出了问题的严重性。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系列案件的发生令人惊叹,催生了将惩治集体腐败写入刑法这一提议的出现。
“群蛀”现象不断发生,“一查到底,穷追不舍”精神成为问责制度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
反腐实践表明,集体腐败现象总是发生在宗派圈子、裙带关系和官商勾结中。在各种权力的层层袒护下,已有的任何监督制度都难以发挥作用。于是,尽管个人品质不好,或有种种腐败迹象的显露,尽管有群众的不断举报,或许多恶行劣迹甚至已成为社会的公开秘密,其传闻在民间不胫而走,也无济于事,此时即便存在着各种监督制度也显得乏力。“群蛀”现象暴露出我们某些管理制度本身的漏洞、用人制度的缺陷和日常监督制度的乏力。所以,现在更为重要的不是还要制定多少监督制度,而是应对这些年的用人制度和监督制度进行深刻的反思,提高诸如社保基金之类财产管理的透明度,并使日常的监督制度真正地运作起来。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部分“集体腐败”典型案例
1、1993年福建闽江工程局特大贿赂窝案:涉及局党委书记、局长、4名副局长等7名厅级干部和19名处级干部等闽江工程局46名干部(其中党员29人),福建省及一些地市的银行、城建等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一批包工头。全案查出的违法违纪金额达336万元,其中1万元至10万元的16人,10万元至100万元的6人,100万元以上的1人。
2、1995年陈希同、王宝森贪污、玩忽职守案:涉及时任北京市委书记、副市长、市房改办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县委书记及一些秘书和高干子弟等。该年北京市纪委直接立案31件,涉及正局级干部6人、副局级干部10人。
3、2000年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经群众举报后查处,远华集团走私货物价值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00亿元。首批25起案件一审公开审判,14人被判处死刑,其中有4名是厅级干部;有1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有2人是厅级干部;其余58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5名党员受到党纪政纪处理。
4、2003年黑龙江省绥化市马德卖官案:涉案官员除国土资源部部长、省政协主席、省环保局局长等外,涉及绥化市下辖10个县市的众多处级以上干部,多达265名,仅绥化市各部门一把手就有50多人。
5、2004年2月2日,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姜和平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姜和平案带发的腐败案件27件,其中17人是这家企业的管理骨干,县处级干部多达15人。
6、2006年上海社保案:涉及市委书记陈良宇、社保局局长、宝山区区长、国企董事长等政界、商界几十人,涉案金额高达30多亿元。
7、2006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振汉受贿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员在拍卖商业城整楼中争利受贿,案件涉及省高院院长、政治部副主任、副庭长、副局长及长沙中院副院长、家属等十多人。
8、2009年广州番禺广电爆集体腐败案:群众举报后立案查处,包括该区广播电视台台长方伟刚、区广播电视局原局长韩国铿(已退休)、原副局长郭兆泉等涉嫌职务犯罪的11人,涉案金额达700多万元。其中原副局长郭兆泉涉嫌贪污500多万元,并私分国有资产100多万元。
9、陕西教育系统窝案:原陕西经贸学院窝案涉案金额达600多万元,涉案人员达33人,其中处级干部11人,科级干部12人,是建国以来陕西省高校涉案人员最多的经济案。2003年,西安石油大学窝案涉及4案6人,其中一名副院长受贿33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8年,陕西石油化工学校受贿案,领导班子中有4人被捕;西北政法学院基建处4名处级干部被司法部门立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稀贵金属研究所3位所长因贪污问题被立案审查。
企业腐败现象研究
国有企业是中国的国民经济中的中流砥柱。2009年上半年中国的115000家国有企业累计实现利润5534亿元。与此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企业腐败现象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日渐突出,大案、窝案、串案数量也有所上升。自2004 到2007年四年间,中国警方共拘捕3583名逃逸的职务犯罪嫌犯,多数都来自国有企业。同期中国检察机关共处理了169000起企业腐败案例,涉案人员达169000人,涉案金额达238亿元。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人数达52000人,比政府部门职务犯罪的人数多出10000 多人。在所有案例中,36%的案例与贪污有关,27%的案例与收受贿赂有关,15%的案例与私分国有财产有关,大多数案例都是在土地买卖或项目审批的过程中发生的。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特点
发案率居高不下,大案突出。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在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中仍居行业和领域首位,且犯罪性质集中,主要表现为贪污、贿赂和挪用公款等企业腐败案例。
犯罪主体较为集中,具有职权性。犯罪人员多处于领导岗位或关键岗位,不同程度地掌握着人、财、物的决策权和处置权。
企业腐败现象如窝案、串案多发,且呈跨职责、跨区域趋势。在查处的案件中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企业领导与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财会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另一种是企业领导或关键岗位人员与外单位人员勾结,共同作案。
作案专业性、隐蔽性较强,作案数额大。犯罪人员具备专业技能,往往利用单位资金、帐户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不落实产生的漏洞实施犯罪,犯罪手段日趋专业性、智能化和隐蔽性都构成在企业反腐败工作上的困难。
犯罪目的呈现由非法占有消费向非法资本运营转化的趋势。
企业反腐败新举措:《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规定》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国企领导人员的范围;另外,除国企高管的配偶和子女外,其近亲属和共同利益关系人也被纳为反腐之列。旨在遏制国企高管“裙带关系”腐败的新规定,突破了原有的查究范围,将“特定关系人”纳为反腐败对象之一,将“特定关系人”框定为与国企高管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促使企业反腐败能得到根本的解决。
国企腐败窝案的形成原因及防治对策
腐败窝案指在某一企业内部多层级、多数目的企业成员共同参与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腐败案件。腐败窝案一挖就是一窝,一扫就是一片,近年来在国有企业中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国有企业腐败的主要特点。最近安徽“古井”喷出了以董事长王效金为首的腐败窝案,不禁引发人们深深地思考。
1 从安徽古井集团腐败案看国有企业腐败窝案的特点
古井集团是国有大型企业、白酒行业龙头企业之一,是上市公司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古井贡公司)的控股公司。2008年4月,安徽省亳州市原政协副主席、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王效金因违纪受到调查。经层层深挖,古井集团已有9名高管人员被查办,案值从30余万元至500余万元不等。6人被立案查处,其中1人一审被判刑12年;2人正在接受侦查。此外,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原副总经理卢建春正在接受纪委调查。①古井腐败窝案表现出以下几个特征:一涉案人员较多,共有十名企业高层管理者参与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二是涉案案值大。已查办的古井集团高管人员案件中,古井贡酒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郭新民受贿达500余万元。有的达百余万元,有的案值几十万元。三是案件跨度时间长。从查办案件的情况看,有的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至2008年4月案发,不间断地收受贿赂,跨度时间近二十年,有的犯罪时间持续十多年。四是危害大,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影响更大,不是一般的“蛀虫”。五是腐败的核心在于权力滥用,一把手参与腐败窝案是腐败得以实现的关键。古井腐败窝案在我国当前国有企业腐败窝案中很有代表性,体现了这类案件的一些共同特征。
2 国有企业腐败窝案原因分析
腐败窝案形成一般都具有时间长、隐藏深的特点,在如此长的时间内都不能对腐败行为形成有效制约,以至涉案人员众多,产生巨大危害。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少数领导干部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思想防线不牢。当前,部分企业领导干部受资产阶级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影响,在金钱、财物和美色的巨大诱惑下,一些意志薄弱者的理想信念动摇,思想意识蜕变,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权力欲望恶性膨胀,权力意识畸形化,将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砝码,大肆贪污受贿,给企业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2)权力的过于集中和垄断。这是国企腐败窝案形成的主要原因。由于实行“厂长负责制”,企业厂长(经理)手里的权力很大,加上没有建立起监督厂长(经理)正确运用权利的机制,一些规章制度对企业负责人来说形同虚设,企业的人事安排及其它重大事项都由厂长(经理)一人说算,企业的关键岗位(如供销、财务等)都由厂长(经理)的“贴心人”和亲属把持,共同的利益把他们捆绑在一起,往往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形成了以企业领导为头的窝案。
(3)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监督不力。一些企业在对销售人员、采购人员、保管人员、票证人员等业务人员的管理上。职责分工不明,对权力没有制约。在财务管理上,一些企业将各种银行票据和财务印签章集中于少数人保管、使用,对财务开具票据时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监督,这为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合伙侵吞、挪用公款提供了有利之机,使企业内部蛀虫大量滋生。
3 防治国有企业腐败窝案的对策
国有企业窝案的形成,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治理工作也是一项综合性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共同构筑坚固有效的预防体系。
(1)从源头堵起,加强法制廉政教育。
惩治和预防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教育是基础。一要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及有业务处置权的重要岗位人员为重点。要加强其政治理论学习,坚持对领导干部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教育,帮助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二要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教育方式和内容。要以党员干部自学为主,集中学习教育为辅,灌输与引导相结合。通过开展“读书修德”活动、开设廉洁文化征文、讲座、论坛等多种形式,形成浓厚的廉洁文化氛围。尽可能多用本地区、本单位的违纪违法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推动反腐倡廉教育进家庭活动的深入开展,防止领导干部的“后院起火”。三要加强法制教育。企业中许多高管法制观念淡薄,有时做了违法的事自己还不知怎么回事。所以各级领导在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还要加强干部政策法规、廉洁法规的培训与学习,不断增强法制观念。
(2)加强企业管理,健全规章制度。
一个人腐败可能是这个人的品质问题,但如果一个企业中出现多人腐败,那必然是企业的制度问题。所以要治理当前许多国有企业中出现的腐败窝案,就必须要健全企业的规章制度。第一,要完善国有企业用人制度。国有企业腐败窝案的形成与企业一把手拥有很大的用人权力有很大关系,他们利用权力选拔和任命自己的亲属或亲近的人担任企业关键部门的主管,从而为腐败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所以必须完善企业的用人制度,引入平等、公开和竞争的用人机制,建立重大人事选用决策要经过董事会集体讨论,向职代会报告,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民主管理制度。第二,要实行会计委派制。目前,在一些国有企业还未实行会计委派制,会计受制于厂长、经理,不能正确履行职责,使会计监督流于形式,给犯罪分子打开了方便之门。为此,应在国有企业尽快实行会计委派制,它有利于保护企业所有者利益,加强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能够有效地遏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第三,要完善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国有企业要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时制订相应的制度。如“双人采购制”、“价格监督制”、“大宗物资集中招标采购制”、“采购物资质量追究制”以及“竞价采购、比价采购、限价采购”等采购制度。在开发市场的营销活动中,制订“差价结算制”、“买断制”、“货款回笼责任制”等具有激励和约束功能的制度。
(3)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国有企业权力制约。
在我国尚未完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现实面前,企业负责人对企业人财物、产供销拥有绝对权力,当这些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时,腐败必然会产生。
(4)加大惩处力度,震慑犯罪分子。
腐败以“窝案”形式出现说明在一些企业内部,腐败现象不是腐败分子单枪匹马式的个人行为,也不是腐败分子顺手牵羊式的偶尔为之,而正在朝着群体化、职能化的方向发展,腐败分子由于共同的利益追求和利害关系而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形成了一个个根深蒂固、或大或小的利益集团。这些腐败分子对内实行“专业化”的分工合作,对外则步调一致互相庇护,并在关键时刻组成高度严密的攻守同盟,令纪检监察部门难以下手。此外,国有腐败窝案中腐败分子往往存在这样的心理,认为在企业内部集体腐败比较严密,不会被发现;即使被发现,也会法不责众,不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这是当前诱发腐败窝案的一个重要的心理原因。因此,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拓宽获取破案线索的渠道,要充实办案力量,保证办案经费,加强技术装备,改进侦查手段,提高腐败窝案的破案率。对于已查明的腐败案件要加大惩处力度,要让腐败分子在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生活上失去自由。通过打击少数害群之马,教育挽救震慑大多数,有效地遏制此类腐败的蔓延。
总之,针对当前国有企业内部出现的这种新型腐败现象即腐败窝案,只要我们加强研究,通过在国有企业内部健全制度、完善监督、加强民主管理,建立有效的预防腐败体系,加大惩处力度,惩防结合,就一定能有效地治理好这类腐败。
2009 年中国国有企业腐败案例
腐败案例1:首都机场集团公司:2009年2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李培英案一审宣判,认定李培英犯受贿罪和贪污罪,其中受贿2661万余元,贪污82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李培英不服判决,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7月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培英于2009年8月7日在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死刑。
腐败案例2:广东省广盐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5月21日,原东莞市盐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夏广海因涉嫌受贿出庭受审,揭开了广东省广盐集团有限公司腐败窝案的冰山一角。目前,广东省广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至少已有七人涉案。涉案者包括,原广东省盐务局局长、广东省广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志强,原广东省盐务局副局长、广东省广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琼福,原广东省盐业运销集团副总经理、中山盐务局局长、中山盐业总公司总经理董建生,原深圳盐务局局长、深圳盐业总公司总经理甘伟国。
腐败案例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认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1.9573亿余元,并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
腐败案例4:中国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2月12日上午,原国家开发银行副处长胡汉成因涉嫌受贿人民币550万元,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理。2008年6月8日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党委委员王益被中央纪委专案组 “双规”。2009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签发批捕令,以涉嫌受贿罪逮捕王益。王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30名举报人戳穿谎言 江苏一国企群贪图展现
2006年6月22日,一封举报信让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检察长陈俊的心情变得异常沉重。“这是我见过的举报人最多、最令人震惊的举报信。”他说。
30枚鲜红的手印、长达12页的内容向人们诉说着一个老牌国有企业的沉浮故事。
中国外运江苏集团扬州公司(下称扬州外运公司),是一家有着30年历史的中央国有企业。六家下属企业、数千万元的固定资产记录着它曾经有过的辉煌。但2002年后,时任该公司总经理的程大林、副总经理兼车队队长的赵正清等人侵吞公款、私设小金库,企业效益日渐下滑,直至难以维系。2004年初公司改制,程大林等人又借机大捞一把,数百名职工则被解聘回家,艰辛度日。
“一定要查个水落石出,对30名举报人有个交代!”陈俊的话掷地有声。
90万元支票,原来是颗“烟幕弹”
根据举报线索,广陵区检察院反贪局着手对扬州外运公司下属企业情况展开初查。2006年7月28日上午,办案检察官刚刚走访完一名证人,回到办公室,电话响了:“我是赵正清,我要向你们交代问题。”
10分钟后,赵正清赶到反贪局。“我听说你们正调查扬州外运公司的事情,我想主动把问题说清楚,以便你们早点作出结论,好让我们公司正常开展业务。”办案检察官不动声色,示意让赵正清继续说。
“扬州外运公司车队改制后更名为众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我任总经理。今年6月,我准备筹措资金更新车辆,为此让财务人员对改制以来的账目进行了清理,发现在2004年1月的账上有一笔发生于2003年12月、金额为90万元的运费收入。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以往外运公司承揽业务后,对方单位一般到次月才支付运费。我认为,这笔收入发生在改制之前,不应当归众成公司所有,今天我把这笔钱带来交给你们。”说完,赵正清从皮包里掏出一张90万元的支票。
如此爽快地“交代”问题,而且一下子退出90万元,难道这其中另有隐情?
办案检察官决定调取外运车队财务账,搞清90万元的事实真相。查账的结果表明,90万元运费收入确实发生于2003年12月,应属国有资产。但财务人员真的会如此粗心,将这样一笔大额收入漏做了账?
带着疑问,办案检察官将视线转向了外运公司车队总账会计侯秀华。侯秀华从1996年起就开始主管车队财务,对资金来龙去脉了如指掌。在调查中,侯秀华交代了赵正清与自己合谋隐匿90万元国有资产、自己分得20万元的犯罪事实。
拨开迷雾,“群贪图”渐次展现
2004年1月,扬州外运公司车队委托会计事务所对资产进行改制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12月31日。在提供财务账目过程中,赵正清与总账会计侯秀华商定,将2003年12月应收运输费用90万元隐匿不报。2004年1月,侯秀华将这笔款项转入赵正清参股的众成公司财务账。2005年10月,赵正清分给侯秀华20万元。
2003年底,赵正清多次向扬州外运公司总经理程大林暗示,改制后如能买下车队,定会好好答谢。于是,程大林亲赴上海,与大众公司谈妥提高车队运费,延长合同期限。2004年1月,赵正清顺利买下了年利润达300余万元的车队。2005年1月和2006年1月,赵正清分别将10万元和15万元送到程大林的手中。
在这幅“群贪图”中,值得一提的还有车队副队长佘其文和现金会计夏蓉。佘其文的妻子早年下岗,儿子打临工,家庭经济的拮据使他在诱惑面前失去了抵抗力。而夏蓉则身陷“腐败集体”的泥潭之中,无力自拔。
让我们来看看这群贪官是怎样把国有资产变成“囊中之物”的:
2002年9月至2004年间,赵正清伙同佘其文、侯秀华、夏蓉,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发票、私设小金库等手段,共同贪污公款135万余元。2003年下半年,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对扬州外运公司车队的收支情况进行检查。侯秀华故意隐瞒小金库的真实资金情况,制作了一份余额仅为66.07元的虚假清单上报。之后,车队置上级公司的规定于不顾,仍收取部分运费作为小金库的收入,截至2003年12月31日,小金库的余额为31万余元。赵正清两次借用其中的17万元,直至2006年7月才归还给夏蓉,而夏蓉则将该款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
戳穿谎言,腐败窝案尘埃落定
2006年7月,程大林等人已经察觉“山雨欲来”,多次就统一口径、掩盖罪行进行密谋。他们精心编造了一套谎言,商定由赵正清出面向检察机关“交代”问题,退出90万元,企图蒙混过关。
然而,再狡猾的“狐狸”也敌不过好“猎手”。2007年10月25日,程大林、赵正清、佘其文、侯秀华、夏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开庭审理。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程大林有期徒刑十一年,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赵正清有期徒刑十九年,以受贿罪分别判处佘其文有期徒刑十年、侯秀华有期徒刑十二年、夏蓉有期徒刑七年。程大林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扬州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早在2002年,程大林等人就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为什么直到2006年才被揭发,以至于捅下了一个数百万元的“窟窿”?“我们从2003年就开始向省公司(即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和有关部门反映,可省公司来审计后没能发现什么问题;市里说,扬州外运公司是中央企业,他们不便干预,我们两边跑了几年,都没能有个结果。”提起举报经历,职工们满腹委屈。作为一家中央国企,扬州外运公司的资产所有权属于省公司,自己则行使资产经营权,这种管理体制造就了扬州外运公司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每年省公司派来的审计组限于人力、物力,根本不可能进行拉网式的审计,监督的疏漏使得程大林一伙人捅出的“窟窿”越来越大。
中石化原总经理如何陨落
作为国企高管腐败案中级别最高、掌管企业规模最大、涉案金额最多的一案,陈同海事件给人们带来了深刻的反思。
陈同海案落定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此,陈同海成为国企高管腐败案中级别最高、掌管企业规模最大、涉案金额最多的一人。
2009年7月15日上午,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因受贿罪,判处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同海一度是影响中国经济的风云人物。在他执掌中国石化期间,中国石化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2007年以1316.36亿美元的年营业收入,在全球500强中排名第17位,成为排名最靠前的中国企业。然而,在此期间,陈同海的人生轨迹却从辉煌走向了没落。
受贿近2亿
陈同海受贿金额巨大,令人震惊,堪称国企高管腐败第一案。经法庭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
对此,法院方面表示,论罪应判陈同海死刑。但是,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如实地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属于自首;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尽力挽回国家损失,向有关部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发挥了作用,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在综合考虑全案案情以及陈同海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之后,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庭审中,陈同海对所犯罪行全部承认,当庭也没有表示是否上诉。对于陈的这一表现,不少人认为,情理之中。
可以回顾一下,以往比陈同海犯罪数额小的案例,譬如,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等,他们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相比之下,法院对陈同海的判决可谓网开一面。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以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案为例,李嘉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但因为其具有立功情节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样,对于陈同海的死缓判决,也是符合人民法院一贯掌握的量刑标准和刑事政策的。
“红顶商人”陨落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陈同海的落马,再次证明,腐败为党纪国法所不容。正如新华社评论员文章所言:“无论是什么人,无论其职务有多高、权力有多大,只要触犯法律,都必将受到严惩。”
那么,一向颇为低调的陈同海,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在很多人眼里,陈同海是一位身居高位的“红顶商人”,出身革命世家,父亲陈伟达是中共上海老一辈领导人之一,曾任浙江省委书记、天津市委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
和一些国企高管的经历类似,今年61岁的陈同海,多年来,一直在政企之间大步行走。应该说,凭借着自身的才华以及显赫的家庭背景,陈同海的仕途一直顺风顺水,46岁出任当时的国家计委副主任、54岁担当中国石化集团总经理。
作为国企改革的“少壮派”,陈同海深受中央有关领导的赏识和器重。一位中央领导曾这样评价陈同海:有为、有冲劲,是思路开阔的国企领导人之一。
早年,陈同海毕业于东北石油学院采油工程专业,随后进入大庆研究院开发一室做地质员。不久,被调往当时的浙江省科委,成为一名技术性干部。1983年3月,陈同海返回石油系,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镇海石油化工总厂(现镇海炼化)履职3年零9个月,担任过党委副书记、书记。
1986年12月,陈同海又调回政府部门,担当浙江省宁波市常务副市长,开始长达12年的政治生涯,先后任职浙江省计经委常务副主任、浙江省宁波市代市长、市长,并于1994年1月,升迁为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1998年4月,陈同海再度重返中国石化,连任了5年的中国石化集团副总经理。2003年3月,原中国石化总经理李毅中入主国资委,陈同海几乎没有悬念地成为中国石化集团的“新帅”,一个月后当选为上市公司董事长。
陈同海赶上了所有前任都没想到的好时代。”一位老石化人如是说。2003年,石化产业进入景气周期,中国石化赢利水平随之大幅提升。据统计,截止到2006年底,中国石化实现销售10500亿元,增长约26%;实现利税约1300亿元,增长约18%,其中实现利润670亿元,增长约20%。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罔顾法纪,陈同海在任中国石化高管期间,却极大地辜负了众望,利用手中的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大肆收受贿赂,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007年6月2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下令,免去陈同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职务。三个月后,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十七大中央企业系统代表团分组讨论时,首次向媒体记者透露,陈同海处于被“双规”的调查阶段。
双面陈同海
与此同时,坊间传言也开始沸沸扬扬。有媒体报道,陈同海是人见人怕的“霸王”,每月公款花天酒地达120万,平均每天挥霍4万元。
另有传闻称,中国石化在上海F1大奖赛上赞助费高达8亿元人民币,但陈同海仅用两天的时间就与主办方谈成了这笔投资。一家股份制人寿公司的筹备者费劲波折用了4个多月的时间约见陈同海,但谈了仅40分钟陈同海就同意出资2亿元入股。
这一切,听后让人不由咂舌。但在一些基层员工眼里,陈同海平易近人,非常儒雅。有一次,陈同海前往南方出席某大型石化项目的奠基仪式,该企业的摄影记者,一直扛着机器跟踪拍摄。直到最后一刻,陈同海临上车前,突然转身,握住这位摄影记者的手,笑着说了一声:“谢谢,辛苦了!”事隔多年,这个小小的细节,至今让这位记者回忆起来颇为感慨。和一些基层员工一样,他对陈同海并无恶感,认为陈同海在位期间建树颇多,譬如,提出“治散”主张,建立更加合理的薪金制度、加强海外战略的执行和大刀阔斧地进行资产重组等,由此提升了中国石化的利润率和市场化程度。
实际上,陈同海个性难琢磨,具有很强的双面性。中国石化内部人士说,陈同海行事作风的确非常强硬,这一方面表现在工作业绩,另一方面则表现在“一把手”权力的滥用。
近年来,中国石化炼化“强桩”战略不断升级,拥有镇海炼化、茂名石化、青岛炼化等一大批具有世界级规模的大型炼化企业,在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地区形成强大的集群优势。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这些庞大投资计划的落实,与陈同海战略眼光、魄力以及在政府高层的人脉不无关系。
但伴随着企业的跨越式发展,陈同海的个人私欲也在空前膨胀。据有关部门调查显示,陈同海不仅与原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共同涉及青岛大炼油土地转让、染指奥帆基地商业开发案,而且涉嫌违规赞助上海F1赛事。
2008年1月,人民网公布消息,陈同海在中国石化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钱款数额巨大;利用职权为情妇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生活腐化。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犯罪。
就在案发前的半年,陈同海还大谈领导干部作风改进问题,他在2006年12月28日发表年度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到,“国有企业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我们运营的资产是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我们的首要责任。无论条件如何改善,我们都没有任何理由和权力乱花钱。”现在看来,这番话,显然是一个巨大的讽刺。面对自己酿下的悲惨结局,陈同海只能在铁窗里痛苦地反思。
“去陈同海化”的中石化
如今,陈同海的时代已渐行渐远,而“去陈同海化”的中国石化,将朝着什么样的方向发展?
一位中国石化内部人士坦陈:“如果说陈同海出事,对中国石化没有影响,那并不客观。”的确,陈同海案件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对中国石化内部产生了巨大的警示意义,让各级领导干部更加严格要求自己。
值得欣慰的是,在现任总经理苏树林的指挥下,目前中国石化的各项工作运行平稳。说到这,就不得不提及两年前中国石化那次有史以来最大的人事震荡。那是2007年6月22日的晚上,中国石化股份公司突然发布公告,陈同海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长和董事职务。而就在当天下午,刚刚上任辽宁省组织部部长半年的苏树林已火速“空降”中国石化。
匆忙接到任命的苏树林,遇事不惊,思路清晰。他在紧急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上,开诚布公地提出了四项要求,第一,要认真学习贯彻好中央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第二,要按照党组既定的工作方针,把各项业务有条不紊地向前推进。第三,要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在关键时期实现“四个稳定”。第四,要满腔热情地关心干部,爱护干部,充分发挥各级干部在企业发展中的中坚骨干作用。这一部署,有效地稳住了当时的紧急局面。一周之后,在考察燕山石化时,苏树林又提出了“三不变”,即原有领导分工不变,工作方针不变,原有工作程序不变。
事实证明,两年来,中国石化原来既定的战略目标并没有变,譬如,陈同海在任时大力推进沿海“强桩”战略,苏树林上任后,这一战略得到了进一步升级。去年以来,中国石化与上海、杭州等城市和广东、福建等省份建立战略合作,优化投资布局和产业结构。
同时,在做长上游“短板”方面,苏树林的进入,也给中国石化带去了新的作为。尤其是对上产潜力最大的塔河油田、普光气田,中国石化更是全力以赴,加快加工能力建设,抓紧扩能改造,并充分发挥现有装置的潜力,动用优势兵力寻求集中加工的优化方案。
在“走出去”方面,中国石化的脚步也在继续加快。从去年底起,中石化先后收购了加拿大Tanganyika公司和瑞士公司Addax。其中,堪称转型性收购的Addax一案收购金额高达72亿美元,成为中国油气行业史上最大的交易。后者的年产量达700万吨,这一数字相当于中石化2007年全年的海外份额油产量。
上海一起国企腐败案透视:招投标制度形同虚设
2005年,收到一封群众检举信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查处一起国有企业腐败案件,涉案企业从上到下负责基建的7名干部落马,案件中共有受贿人员8名。主办该案件的检察官认为,这起案件有三个特点,一是单笔受贿金额大,其中一笔达到100万元;二是行贿人只有1个,此前的案件多为涉及多个行贿人;三是受贿人之间是垂直关系,而此前的案件中多为涉及不同的部门。
主办检察官介绍说,2004年底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一封举报上海某局基建科官员的检举信。该信说,此人在一项工程中收受贿赂。经调查,检察官发现施工单位是没有单独承包工程资质的宏标公司,老板是甘标(化名)。
在此后的侦察过程中,检察官从甘标携带的包里找到2张购买电脑的发票。通过这个线索,分别查出上海某集团基建办副科长受贿事实,并由此顺藤摸瓜查出项目经理、集团副总经理以及原集团董事长等7名干部,总受贿金额近200万元。其中,该集团副总经理尹某受贿最大,单笔受贿100万元。
据了解,该集团是一家跨行业、跨地区、工贸科研一体、内外贸结合的国有控股企业。案件行贿人甘标通过与该集团原董事长建立私人关系,在此人引介下认识集团副总经理尹某,并迅速打通了集团基建部门的官员,利用他们的权力,承揽下该集团大多数工程。
主办检察官介绍说,虽然所有工程都进行了公开招投标,但实际上,参与投标的企业,大多数都是甘标拉过来的、他可以挂靠的、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因此,无论哪个公司中标,实际上都是甘标获得工程。据统计,甘标完成了该集团2亿多元的工程量。另外还有1.6亿元工程原本也是甘标中标,由于案发,而改由其他公司施工。检察机关的调查结果显示,甘标的公司在该集团的项目中获利近2000万元。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官员向记者表示,近年来对某些国有企业窝案、串案的查处,表明现行体制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同时,招投标制度被扭曲执行,表明对制度执行的过程也要加强监督。
江西纸业集体腐败案警示
2004年2月2日,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纸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姜和平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姜和平案带发的腐败案件27件,其中17人是这家企业的管理骨干,县处级干部多达15人。
江纸集团是我国制浆造纸行业的大型骨干企业和国内九大新闻纸定点生产企业之一,也是江西较早进入资本市场的企业。1997年4月,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纸业”)在上证所上市。
光环背后是“目无法纪” “优秀企业家”写下《悔罪书》
“我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并且不止一次地问自己:我要这么多钱有什么用呢?俗话说得好:钱是个烫手的东西,取之无道的钱,一旦东窗事发,钱就和灾难联系在一起。”在长达8页的《悔罪书》中,姜和平的忏悔显得十分苍白。
69万元,相当于南昌一个普通三口之家54年的开销,而这只不过是姜和平一次的受贿所得;154万元,是一名月薪800元的工人160年的收入,而这只是他一年的受贿所得;160万元,足以建成一所设施齐全的希望小学,而这只是他在一名情妇身上的开销。
姜和平在担任江纸集团领导的7年里,收受、索取贿赂次数过百,共计389万余元,另有480万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涉案总金额达860多万元。这是江西省近年来查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腐败案件。
现年51岁的姜和平,从17岁进入江西造纸厂(江纸集团前身)当扛料工、化浆工开始,一步步成长为一名管理6000多名职工的企业领导人,曾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省市劳动模范称号,还当选为南昌市人大代表。
就是这样一个头戴众多光环的“优秀企业家”,在几年时间内蜕变成一个腐败分子。在《悔罪书》中,他写道:“我没有把自己置身于民主监督之下,以此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而是视民主为聋子的耳朵------摆设,不愿意接受来自任何方面的监督。""在权与钱的天平上慢慢失衡。”
集体腐败行为侵蚀 现代企业制度成“空中楼阁”
在“家长制”的管理下,“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姜和平大肆收受贿赂的同时,江纸集团管理层的腐败面也逐步扩大,几乎囊括了公司财务、设备、技术等所有要害部门的负责人。
担任企业总会计师、董事的邓润国,主要负责编制公司月度资金的收支计划表,是左右公司资金安排、使用的关键人物。由于江西纸业的销售回笼资金经常不能到位,资金使用中存在较大缺口,因此邓润国成了供货商们索要货款时争相“拉拢”的对象。他利用职务之便前后敛财62万元,另有87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曾担任江纸集团财务审计部部长的钟韶华,利用职务之便受贿4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热电厂厂长姜小南、物资供应部副部长余北钰、进出口公司经理王宇等一批管理骨干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企业管理层集体腐败行为的侵蚀下,现代企业制度成了“空中楼阁”,企业上市改制未改貌。由于江纸集团和江西纸业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上市公司实际上变成了大股东的“摇钱树”、投资者的“黑洞”。募集资金、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做假账、提取坏账等行为尽管帮助江西纸业一度隐瞒了巨额亏损,而管理层严重腐败和渎职,最终导致无法挽回的局面。
领导层“家长式”作风盛行,管理逐步走向混乱。在姜和平所收受的16人的贿赂中,有10人因向江纸集团供货讨要不到货款而不得不一次次向姜和平行贿。
董事会形同虚设。姜和平在《悔罪书》中说到,当时在企业党组织、干部职工中没有人能对他的工作提出意见、履行监督职能。姜和平有一次收受上海一家配件供货商的贿赂后,尽管企业质量监督员强调说产品不合格,但姜和平还是强行购入了价值数百万元的“废品”,这些“废品”几年来一直堆放在仓库中。
内有“蛀虫”挥霍无度 外有严重亏损大股东“虎视眈眈”
有关人士指出,江西纸业是前几年“包装上市热潮”中的一个产物。在上市公司信用缺失的背后,需要关注的是一些地方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心态:一是在上市前不管什么情况,想方设法、隐瞒问题促成企业上市“圈钱”;二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导致有问题的国有企业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滋生管理层集体腐败现象。
2001年下半年,江西纸业短短半年时间内由较大盈利转为巨额亏损,令证券业内人士对其历年的财务审计结果疑虑重重。中国证监会南昌监管办随即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资金被大股东江纸集团及关联企业占用的情况。2002年上半年,江西纸业应收款净额达9.66亿元,是股东权益的2.84倍,其中大股东拖欠款为8.68亿元。
通过调查,这家上市企业暴露出来的造假、腐败问题触目惊心,一起典型的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案例展现在人们眼前。在2001年中期业绩公告中,江西纸业净资产为6.7亿元,2002年净资产降至3.4亿元。江西纸业的大股东江纸集团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达9亿多元,是上市公司净资产的3倍。
促使江纸集团如此大规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原因,是江纸集团出现的严重亏损。据纪检部门掌握的情况,当时江纸集团亏损已高达8亿多元,而历年来这家企业总计对外担保的数额近12亿元,欠银行的贷款、欠款更高达16亿元。
劣迹败露后,姜和平等人利用各种手段掩盖、隐瞒江纸集团的严重亏损,但江纸集团管理层严重腐败和渎职的黑洞已无法弥补。2002年初,江纸集团60%多的股权因债权债务等纠纷被法院冻结,各家银行均拒绝向企业贷款,江西纸业效益急速下滑。
在江西省经贸委2003年提供的一份工业形势报告中,江西纸业2002年累计亏损6496万元,列全省亏损企业的第三位,而上年同期的累计亏损仅为474万元。
“纸包不住火”。2002年4月22日,江西纸业发布预亏公告,并成为当天位居沪市跌幅前列的股票之一。江西纸业问题败露后,引起股市震荡、股民愤怒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和猜测,也引发了企业职工集体上访、上街堵路等现象,造成局部不稳定。2002年9月,江西纸业股票价格持续下跌。
2002年8月19日,中国证监会南昌监管办向江西纸业发出《关于要求披露担保重大事项的函》,并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全面清查。江西省随即成立了由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人员参加的专案组,对江西纸业背后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
广州3年查处49名国企“一把手” 大要案件占4成
2009年2月,从广州市国资系统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上获悉,2005年至2008年三年间,广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国有企业人员违纪违法案件91件101人,其中“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45件49人,分别占49.45%和48.51%。在这批案件当中,百万以上的大要案占四成以上,有关负责人称,当前国有企业腐败现象仍处于易发多发阶段,必须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工作力度,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
市国资委纪检组组长陈海如分析,当前随着现代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日趋复杂,企业违纪违规案件形式更加多样,涉案金额更加巨大,作案手法更加隐蔽。
同时,随着资本要素市场发展和国有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违纪违法案件呈现出向资本要素市场延伸、向海外市场延伸的趋势,涉及产权交易等资本要素市场和跨国投资兼并等海外资产经营的案件在上升,国有企业腐败现象仍处于易发多发阶段,必须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工作力度。
案件具有如下特点:一是贪污受贿案件和违反财经纪律案件突出。案件性质属贪污受贿24人,占同期国企“一把手”违纪违法人数的48.97%。二是违纪者职务级别高,企业领导人员以上占的比例大。三是违纪金额巨大,百万以上大要案占四成以上。
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16名领导集体腐败案侦破纪实
2001年初,以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原副总经理黄加彬为突破口,江苏省纪检部门一举揪出了窝藏在省交通工程总公司的16条“蛀虫”。
举报:冰山露角
2001年6月9日,江苏某工程公司总裁向省纪委举报:1999年以来,该工程公司在承建沂淮高速公路淮阴H标段等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时任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副总经理的黄加彬以种种借口拒付、拖延支付工程款。为要工程款,迫于无奈,该公司不得不4次送给黄加彬人民币45万元、美元1万元。经过四天紧锣密鼓的调查,找到了该工程公司及有关人员,核对了相关账务往来,发现:
1999年7月,黄加彬要到欧洲去考察。一天上午,黄打电话到该公司,希望能为其兑换到1万美元,并说办好后自己会亲自来取。按照黄的要求,公司从“黄牛”处按1比8.97汇率兑换了1万美元。当天傍晚,黄加彬将这1万美元取走。
1999年底,为向黄加彬索要工程款,该工程公司老总让财务部门提取了5万元现金,专程由南京赶赴沂淮高速公路黄的办公地点淮阴,并宴请了黄的家人。饭后,将5万元钱交给了黄的爱人。由于黄加彬觉得5万元太少,工程款仍未予以支付。一个月后,黄加彬向该公司暗示,在沂淮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上公司赚了不少钱,不要太小气。于是,公司从银行提取了20万元现金,在淮阴一酒店打电话让黄过来拿钱,黄加彬拿着一个黑色帆布包来到酒店将钱取走。
2001年春节前夕,数百名建筑工人向公司要钱回家过年,拿不到工资就要闹事,情况危急,而黄加彬却找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本应支付给该公司的工程款,百般无奈之下,公司决定给黄加彬送去20万元钱。当时,正临近下班,为准备这20万元现金,银行工作人员还推迟了下班时间。拿到钱后,公司老总火速赶到南京马群沪宁高速公路指挥部黄加彬的办公室,将钱交给黄。
此外,在调查中,该公司有关人员还向调查人员反映,2000年春节前,公司要求支付淮江高速公路约50万元的工程尾款,负责工程款支付的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第七公司经理顾晓玲表示,只有送他8至10万元钱后才予以支付该款,公司只好给顾送去6万元
冰山终于露出了一个小小的尖角。调查结果给了调查人员一个非常强烈的信号:一个特大受贿案件将要浮出水面了。调查人员迅速将调查结果上报给有关领导。
突破:兵贵神速
2001年6月14日,也就在收到举报后的第6天,有关省领导在“关于省交通工程总公司原副总经理黄加彬、第七分公司经理顾晓玲等人问题的情况报告”上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黄加彬、顾晓玲“一步到位”,迅速采取行动。根据部署,几十名办案人员分成了两个抓捕小组、两个搜查小组和两个审讯小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确定当晚对黄加彬和顾晓玲实施抓捕。14日晚10时许,黄加彬、顾晓玲分别在南京市区和六合县被顺利抓捕归案。检察机关随即进行了搜查和突审。由于行动突然、保密,所有赃款赃物均未来得及转移,搜查工作取得了很好成效。仅从黄加彬的一旅行包内就搜查出现金20万元和一些存折,这些钱从银行取出后甚至还没有来得及拆封。就连黄加彬的司机也没有想到“黄总”有这么多钱。此外,从黄加彬的其他几处住所搜查出现金、存款、股票达300多万元,还有其他一些贵重物品。从顾晓玲家搜查出现金7万多元。
跟许多犯罪分子一样,到案后的黄加彬也一言不发,但这种情形没持续多久。历经一天的思想斗争,在事实和法律面前,黄加彬知道自己已经走上了绝路,他向办案人员要来笔和纸,将自己多年来受贿的情况一一写了出来。黄加彬超强的记忆力表现在他对自己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记得一清二楚,什么时间、什么人、什么地点、大概送了多少钱,他心里都有一本账。让办案人员大吃一惊的是,这个在没路的地方修路,没桥的地方架桥的“黄总”几乎没有任何大的开销。他既不好赌,也不好色,只知道把所有受贿来的钱全部都存到银行。在南京,几乎所有的银行都有他的开户账号,他甚至有时还把几笔都到期的存款全部取出来后又重新开户存入银行。
追击:揭开黑网
在向黄加彬行贿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中,有一个人不得不提及。这个人就是专做土建工程的江西省广丰县个体户张文艺。张文艺还有个兄弟叫张文木,兄弟两个不但向黄加彬行贿的次数多、数额大,而且正是由于他们两人的到案,才揭开了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一些工作人员大肆收受贿赂的这个黑网。
黄加彬与张文艺之间的真正交往是在1998年,当时黄加彬全权负责沂淮高速公路H标段工程,作为该项目负责人,从工程队的选定、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计量到工程款的支付全由黄加彬一人说了算。在此项工程中,张文艺主要是做土方工程,整个工程款达1500多万元。张文艺向黄加彬第一次行贿就发生在这里。1998年10月,张文艺带领工程队进驻沂淮高速公路施工现场一个多月,花费了不少费用,身边所带的钱已所剩无几。于是,张文艺打电话给黄加彬,希望能帮帮忙按工程量的进程支付一部分工程款以解燃眉之急。心术不正的黄加彬对张文艺说:“你到我家来找我”,并把住址告诉了张文艺。做了多年工程的张文艺虽然第一次与黄加彬打交道,但黄加彬的话中话他是心领神会的。第二天一早,张文艺开着车子来到黄家,一进门就当着黄加彬的面掏出2万元钱放进一个装有2条中华烟、1瓶“XO”、1瓶“五粮液”的纸袋内,并将纸袋放在黄加彬卧室门边的地上,没有客气更没有推托,一切都似乎理所当然。几分钟后,黄加彬将张文艺送出了家门。当然,张文艺也很快从黄加彬处拿到了几十万元前期工程款。据张文艺交待,从1998年10月到2000年12月间,为了能及时得到工程款,他先后8次向黄加彬行贿现金34万元人民币及烟酒等物品。
再说张文木,作为身兼江西广丰建工集团总经理和江西华鑫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两职的张文木,由于自己一般不在施工现场,与弟弟张文艺相比,自然和黄加彬打交道的次数比较少。据张文木交待,从1998年到2001年,他先后3次总共向黄加彬行贿了6万元人民币。每次行贿都是为了能拿到工程款。
2001年6月28日,当张文艺、张文木被抓获归案后,兄弟两个不但如实在供述向黄加彬行贿的整个事实,还检举揭发了江苏省交通总公司其他一些人利用职务便利,大量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为彻底揭开这个在交通工程施工中大肆收受贿赂的黑网打开了一个缺口。
收网:贪官成群
根据黄加彬、顾晓玲、张文艺、张文木4人的交待,办案人员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共立案侦查了包括黄加彬、顾晓玲以及原交通工程总公司党委书记兼总经理陆志经在内的16名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450多万元。
黄加彬,2001年7月12日被逮捕。共收受了29个相关业务单位和个人所送钱物200多万元。
顾晓玲,原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第七分公司经理。多次收受工程分包单位有关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37万元及金手镯1只。2001年11月29日,法院一审判处顾晓玲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5万元。
蔡炳亮,原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第七分公司副经理。先后9次收受业务单位有关人员的贿赂7.6万元人民币。
孙学峰,原江苏省交通总公司第九分公司副经理。经查实,孙学峰收受人民币总计7万元,被判缓刑3年。
张连标,原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副总经理兼淮安分公司经理。收受贿赂共计13.4万元人民币。
陆志经,原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总经理。1996年至1998年春节期间,陆志经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业务单位的贿赂共计2.6万元人民币。2001年6月5日,陆志经将受贿款2万元存入“510”廉政账户。
王寿康,原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副总工程师。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给其的好处费计人民币10万元。
吴国材,原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项目总经理部副总经理。共收受业务单位贿赂9万元人民币。
李兴侦,原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第二分公司助理工程师。先后三次收受业务单位贿赂人民币4万元。
杨建东,原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副总经理。利用担任南京机场高速公路和淮江高速公路工程项目部副总经理及连徐高速公路A2标项目总经理部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先后11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周云汉,原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第二分公司副经理。先后7次收受相关业务单位贿赂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
窦长明,原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淮安分公司第四工程处主任。经审理查明:窦长明先后17次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贿赂人民币9.95万元、美元1千元、金戒指1枚。
褚著,原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副总经理。先后两次收受相关业务单位的贿赂3万元人民币。
徐智,原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工程处副科长、高级工程师。经审理查实:徐智先后两次收受有关业务单位贿赂3.6万元人民币。
王明元,原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第二分公司副经理。先后两次收受相关业务单位的贿赂4万元人民币。
徐东明,原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第七分公司助理工程师。2001年6月29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六合县检察院立案侦查。
俗话说得好:要想富,先修路。然而,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在这一根根大动脉的建设中,渐渐泛起了一些肮脏的杂质,演奏出了一曲与“高速、高质、高效”不合拍的旋律。而这些贪官也给自己修了一条通向监狱的“高速公路”。
“不缺钱”的他“被钱绊倒”
——巨化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助理兼生产部部长李建华堕落记
2010年2月10日,当家家都在迎接农历春节时,有研究生学历、46岁的浙江巨化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助理兼生产部部长李建华,以受贿罪被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惋惜——他曾是个人才
李建华,男,浙江温岭人,1984年2月从巨化职工大学毕业,当月开始至1991年3月,在浙江巨化集团公司下属的电化厂烧碱车间担任技术员;1991年4月至1997年7月,担任烧碱车间副主任、主任;1997年8月至2003年10月,担任电化厂副厂长、厂长,并兼任总工程师;2003年11月至2009年1月,担任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同时兼任浙江巨化集团公司生产部部长;2009年2月至9月,担任浙江巨化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公司生产部部长。李建华在任职期间的1996年至1998年和2004年至2007年,曾先后参加中央党校、上海中欧工商管理学院学习,取得硕士学位。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走访了浙江巨化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工厂车间,所到之处都能听到一片叹惜声:“他是一个人才,而且是公司自己培养起来的,从技术人员一步一步走上公司总经理助理岗位,想不到出事了,让人感到惋惜。”
诱惑——他“无力”抗拒
2002年至2009年春节期间,李建华分9次共收受人民币8万元,美元2000元;2006年和2007年中秋节期间,收受人民币2万元。
2002年至2009年,某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江某通过李建华,先后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电化厂、浙江巨化集团公司生产部承接了电化厂土建维修工程、浙江巨化集团公司公用管架维修工程以及公用道路维修工程。为了感谢李建华在承接以上工程和施工监管等过程中的关照,江某分别于2002年和2003年春节前夕,来到李建华家,每次送给李建华美元1000元,共计2000元,李建华予以笑纳。2006年和2007年中秋节期间,2007年和2008年春节前夕,江某分别4次,来到李建华家,每次送给李建华人民币1万元,共计4万元,李建华予以收受。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江某又一次来到李建华家,送给李建华人民币2万元,李建华再次收受。
2002年至2003年,张某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电化厂承接到了土建维修工程,此外,2002年,张某注册成立了衢州某化工有限公司,从事硫酸铵的生产和销售业务,从电化厂获得化工产品原材料的采购。2007年,张某又从电化厂承接了废铁渣清理处理业务。为了感谢李建华在其承接土建工程中的关照以及获得化工产品原材料的采购、承接废铁渣清理处置等业务中的帮助,张某分别于2005年和2006年的春节前,来到李建华办公室,每次送给人民币1万元,共计2万元,李建华予以收受。2007年和2008年春节前,张某来到李建华家,每次送给李建华人民币1万元,共计2万元,李建华均一一收起。
李建华买了一辆二手车需要付款168000元,但其中的68000元是“老乡”给付的;有了车子后,从2008年至2010年三年的车辆保险费计19432.98元也是别人支付的;女儿上中学的择校费是“朋友”赞助的,并一次性汇入3万元;携妻带女国内外旅游,费用“朋友”全包了。另外,李建华家中装潢的木匠、泥水匠工资也是别人付的,音响设备是人家掏钱买的,包括摩托车、手机以及手表他都统统笑纳。
反思——他悔恨交加
李建华涉嫌受贿一案,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衢江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09年9月26日,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全案于同年11月6日侦查终结,后移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侦查过程中,李建华进行了忏悔、反思,并在悔过书中这样写道:作为一名受党教育多年的领导干部,正值人生壮年之际,应当为培养和教育自己的企业——巨化集团公司鞠躬尽瘁、全力贡献的时候,我却因为犯罪成为一名让世人憎恶的罪人。我痛悔,痛悔在自己可以奋发为企业有更多作为的时候,因自己的犯罪,辛苦奋斗了近三十年的事业突坠深渊。我痛悔,痛悔自己一个好端端的家庭却因我的犯罪面临巨大的压力和困难,妻子也将因我的犯罪今后生活面临艰辛,年迈的母亲及其他家庭成员也将因我的犯罪而倍感痛心。我痛悔,痛悔在自己学习、成长、工作中所结识熟知的良师益友,今后将不能得到他们的教育指导,与他们快乐相处,激扬人生的经历将成为过去,今后将不再……
分析自己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在自己世界观改造中,放松了对拒腐倡廉意义的真正认识,虽然国家及企业都在积极倡廉反腐,但我个人对反腐工作的认识只是停留在学习及听听而已,从听到的案例教育中,也只是觉得这些“蛀虫”运气不好,并没有在自己的思想中扎牢反腐倡廉这道“闸门”。第二,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经济行为的双方都在为各自的利益“博弈”。我个人往往认为,只要办事不违背原则,经济交往中的对方获取的利益只要“不损公”而在之后的“利己”就无大碍,这其实是十分错误的,是一个有关法律知识淡薄的典型想法。第三,在平常的交往中,自己有时与“利益相关者”走得太近,这其实也是他们的利益驱使,通过走动,加强与我的个人关系程度,从而为今后或当前的单位交往谋取利益做好铺垫。
如今,我身在高墙内回忆这些,才真正认识到自己的浅薄,当然,为这些违法行为,我必须付出“代价”,必须接受“劳动改造”。通过劳动改造,争取获得新的人生,在人生的重生机会来临之时,积极做一个对社会有所新贡献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