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总有理由 | ||
说明: | |||
人民网2006年4月6日:目前,一些用人单位试用期滥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原因既有现行有关试用期的规定不完善的因素,也有用人单位故意违法的因素,还有有关方面对试用期规定存在错误认识,从而导致法律规定没有得到切实执行的因素. |
标题: | 一拖二 |
标题: | 期盼-垄断行业工资过高有待规范 |
●施工不设警示标志要挨罚
南宁市“136”工程的实施,极大地改善了人居环境,极大地方便了市民出行。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个别施工单位为了赶工,连个警示标志都不设,给市民留下了安全隐患。不过,今后这种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可以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