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就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发表重要讲话,对学习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作了重要指示。
民法典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民法典的实施,在新时代将很好地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作用,具有着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
民法典系统汲取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优秀文化尤其是其中的法律文化,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其形成的鲜明中国特色通过法典形式进一步明确,能够很好地强基固本。
中华民族历来尊崇“诚实信用”,《史记·季布来布列传》就有“得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的典故,可见我们民族历来重视诚信。民法典基本原则中的“诚信原则”就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最好的传承,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以诚信为本,诚信友善就是我们秉持的价值观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为了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通过法律的明示得到传承,《民法典》第八条还明确了“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学法守法遵法用法是我们公民的义务,同时对从古至今沉淀而成的“公序良俗”也应遵守。比如,“一夫一妻制”,这是我们党成立后从革命根据地开始逐步形成的一种比较稳定的家庭模式,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一扫一夫多妻、男尊女卑的封建糟粕,这样一种“公序良俗”已经被国人接受,对那些破坏良俗的人大家就很不屑。
当然,《民法典》也结合我国实际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的很多成果,如《民法典》基本原则中第四条的平等原则、第五条的自愿原则、第六条的公平原则等等,让意思自治、平等、公平等法治理念在国人心中不断扎根生长。
民法典的内容涉及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的保护,有利于稳定社会和民众的预期,有利于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从民事权益保护来说,《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我们党不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从政策层面,都在不断加大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不断强调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很多人的法治思维已经发生巨变,但是依然还是有些人心存疑虑,尤其是一些在改革开放中抓住机遇先富起来的民营企业家,有人担心自己好不容易积累起来的财富被“均贫富”或是被侵犯。这样通过法典明确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能够给社会大众更稳定的预期,无疑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中向好。
从对婚姻家庭的保护来说,《民法典》明确宣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婚姻家庭编有专门的一章对家庭关系进行调整,其核心要义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脉相承。继承编对隔代继承做了创新性的规定,并响应社会呼声对遗嘱作出新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改变了原来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遗嘱的规定,起到了较好的稳定家庭关系的效果。
最后,看民法典具有的时代特色及其“利长远”的作用。
民法典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助推平安中国建设,强化平安中国建设过程中民事权利保护和救济,形成维护人民权益的有效机制,夯实平安中国建设的群众基础、社会基础和法治基础。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对环境污染重拳出击,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思想。不论是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还是这次颁布的《民法典》,都将“绿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写入其中,从法治层面对此作了强烈呼应。《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侵权责任编等内容中都对环境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这无疑是“为子孙后代计”的利长远的大事。
从物权编和合同编来看,在承继原来物权法和合同法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时代进步作了一些新的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如合同编中,对预约合同的规定,较好地解决了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的预约合同及其权益保护的问题;增加物业合同内容,明确物业服务公司不得以停电、水、气、热力等方式催收物业费,解决了市民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诸如此类的创新性规定,都将对社会稳定和经济生活长远保护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创造性地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对人格权予以全生命周期保护,尤其是对信息化时代的网络侵权、深度伪造等侵犯人格权的情形作出富有时代特色的规定,无疑是有利于人格权全面深入系统保护的,是有利于对“人”这个独立个体及其权益长远保护的,这不仅仅是宣言,更是实实在在的法治保障。(陈孝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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